兰州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捏造、散布虚假粮食安全信息,损害粮食经营者商业信誉、食品信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