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联系制度等协调机制,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