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已废止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反前款规定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工作人员,在开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干预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