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违反前款规定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工作人员,在开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干预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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