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从事粮食批发业务,应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资金证明;

(二)经营产品目录;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证明;

(四)检验和保管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五)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