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从事粮食批发、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材料。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