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从事粮食零售业务,应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证明;

(二)经营产品目录;

(三)保管和卫生措施;

(四)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五)卫生许可证;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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