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权,其所属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承办具体工作。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督检查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