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当事人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