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拒绝、阻碍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