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应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