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经营者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三)项所列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