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已废止经营者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一)、(十二)项所列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