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期间答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