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期间答复。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