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农药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应当回收并妥善保管废弃农药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相应的废弃农药和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回收点;省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集中处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