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或者侵占公共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受赠、展示的花儿遗产文献、实物等资料的;

(二)损毁或者侵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花儿遗产资料、实物、场所的。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