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花儿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受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花儿资料的整理、出版;

(四)支持传承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五)支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