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花儿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受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花儿资料的整理、出版;(四)支持传承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五)支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