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花儿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花儿后继人才;

(二)妥善整理、保存与花儿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花儿相关的调查;

(四)参与花儿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