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十七条已修改花儿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花儿后继人才;(二)妥善整理、保存与花儿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花儿相关的调查;(四)参与花儿公益性宣传。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