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十六条已修改花儿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享有下列权利:(一)传授、展示花儿和开展花儿学术研究;(二)享受传承人补助经费;(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向自治州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扶持;(四)对花儿保护传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五)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继承人。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