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二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花儿资料、实物、场所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合法拥有的花儿相关资料、实物,出卖、捐赠给花儿保护传承研究机构收藏、保管、展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花儿保护传承研究机构搜集、收购、受赠的花儿资料、实物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