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建设保障办法第九条有效因棚户区改造需要拆除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应当在改造规划中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安排就地配建。征收后的补偿经费不能满足配建需要的,由区人民政府在该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中安排相应的建设资金。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