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的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尚未建设或者建筑面积达不到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闲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优先安排给社区居委会作为服务场所使用;辖区内没有闲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通过下列途径逐步解决:

(一)社区内用地现状具备建设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新建、改建或者扩建;

(二)社区内用地现状不具备建设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通过购买、置换、调剂、租赁等方式解决。

由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委会的,其服务场所的建设保障适用前款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