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按照每100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总户数低于1000户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总户数超过4000户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200平方米。国家、海南省对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设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办事和生活。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