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建设保障办法第七条有效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按照每100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总户数低于1000户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总户数超过4000户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200平方米。国家、海南省对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设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办事和生活。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