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设保障,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规划。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服务要求,编制本市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