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建设保障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本市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建设保障工作。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建设保障工作。

规划、土地、住建、发改、财政、国资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设保障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管理、使用及维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