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建设保障办法第十一条有效本办法施行前已租用、借用房屋作为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其房屋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的,原租、借单位应当继续予以优先租、借,并优惠或者免收租金;属国有企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继续予以优先租用。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