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配建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设用地(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提供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配建要求;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设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并依法予以公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应当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按照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与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明确约定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筑面积、建设成本、投资主体和开发时序等内容,其中独立用地的应当明确在首期开发建设时同时实施。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