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它标志的,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