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