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恢复原状,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处1千元以下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