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须经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