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宣传、广电、司法等部门定期宣传公路建设、路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建设、依法管理、自觉养护的意识。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公路法律法规宣传。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