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不得在公路及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挖沟引水、砍伐破坏行道树或者进行其它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