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在农村公路两侧设建筑控制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2米。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严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确需在控制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县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实施,期满后及时拆除。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