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依法进行招投标;未达到招标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议标,签订合同。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