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乡、村道路建设中所涉及的耕地占用、房屋拆迁、树木砍伐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甘肃省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等法律法规,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后予以补偿。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占用荒山荒坡和滩涂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挪动水利、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