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道、乡道建设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乡镇配合;村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