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 执业规范第三十三条有效社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应当按规定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封存、保留现场实物和资料,不得伪造、涂改、破坏、销毁、隐匿证据及采用其他方式逃避责任。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