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 执业规范第三十四条有效社会医疗机构发现法定报告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和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做好医疗救护或者转诊工作,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