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 执业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不得使用假劣药品、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社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