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床位100张以下的医院,其《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年;不设床位的其他社会医疗机构,其《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为半年。
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批准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延期1次,设床位的社会医疗机构的延期时限为半年,不设床位的延期时限为3个月。
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完成筹建工作,其《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动失效。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