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社会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社会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社会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的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执业登记申请材料目录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