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 设置审批第十一条有效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社会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决定不批准设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