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