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