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利用和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设置拦河渔具、弃置沉船;(二)倾倒工业、农业、建筑、医疗废弃物和垃圾、粪便;(三)超标排放废污水;(四)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河道内圈养禽畜;(五)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在城市主要景观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洗涤、游泳、设立洗车点等危害水体的行为。城市主要景观河道的范围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告。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