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河道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河道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植树种草,防止堤岸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