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利用和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河道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河道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植树种草,防止堤岸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