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被监督检查单位虚报冒领、骗取或挤占、截留、挪用的财政资金,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缴回;逾期不缴回的,可以抵顶相应财政拨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