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参加年度审核的部门和单位,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