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墓穴的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禁止超面积建造坟墓。公墓、公益性墓地不得接受遗体或者骨灰入棺土葬。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